关于开展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1〕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中医药管理局、药监局,军队各大单位卫生部门: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0〕29号,以下简称《意见》)。按照《意见》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开展为期1年的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现将《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以及开展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工作方案》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多部门参加的实施方案。同时要落实好《意见》各项目标要求,推进此项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指定专人负责,并于2021年5月31日前将本辖区活动实施方案和联络员名单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