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 搜索结果

协会介绍
重庆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由重庆市社会资本(国有、企业、民营、外资)举办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在促进重庆市社会医疗机构发展的相关领域中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社会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成立的重庆市5A级社团法人。
当前位置:首页 > 党建工作
| 党建工作详情
  • 中共重庆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委员会 关于印发《全市社会医疗机构党组织参与决 策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共重庆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委员会

    关于印发《全市社会医疗机构党组织参与决

    策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党组织、全市社会医疗机构党组织:

    中共重庆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协会党委)为全面加强新时代社会医疗机构行业党的建设,进一步提高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质量,切实发挥社会医疗机构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促进社会医疗机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结合社会医疗机构党建工作实际,现将经协会党委第二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的《全市社会医疗机构党组织参与决策管理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你们在贯彻、执行本工作指引中遇到的问题,以及贯彻、执行本工作指引建议、意见,请及时向协会党委办公室反映。联系人:王路江  联系电话63603553  15284966951

    邮箱地址:cqshylxh@163.com

    特此通知!

     

    附件:中共重庆市社会医疗机构委员会关于全市社会医疗机构党组织参与决策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中共重庆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委员会

      2022年9月22日

     

     

     

     

     

     

     

     

     

     

     

     

    附件:

     中共重庆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委员会

     关于全市社会医疗机构党组织参与决策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新时代社会医疗机构行业党的建设,进一步提高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质量,切实发挥社会医疗机构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促进社会医疗机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和《重庆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社会医疗机构行业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重庆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包括不限于协会、协会办事机构、学术分支机构、会员单位、社会医疗机构单独成立的基层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以下统称:社会医疗机构党组织)参与本单位、本组织决策管理,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社会医疗机构党组织参与决策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加强党对社会医疗机构的全面领导,提升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推动党组织发挥作用制度化、规范化,引导社会医疗机构协会从业人员自觉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引领社会医疗机构所和从业人员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医疗机构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建立党组织与决策管理层共同学习制度,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点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跟进学习党和国家政策法规,经常对标对表党和国家有关部署要求讨论内部决策管理重大事项。

    第五条 社会医疗机构党组织参与决策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旗帜鲜明讲政治,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彻到社会医疗机构决策管理全过程各方面,始终坚持社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正确政治方向;

    (二)坚持践行为民宗旨,引导广大社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树立正确执业理念,着力服务和保障民生,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增强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社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队伍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卫生健康行业从业人员专业优势,为推进健康中国重庆行动实施提供有力组织保障;

    (四)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相互促进,以党建推动社会医疗机构规范管理、健康发展,以社会医疗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成果检验党建工作成效;

    (五)坚持立足实践探索创新,持续健全完善党组织参与决策管理工作机制,探索工作新模式新方法,提高党组织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第六条 社会医疗机构就下列事项进行研究决策时,社会医疗机构党组织应当参与研究决策工作:

    (一)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各主管部门、综合党委重要工作部署;

    (二)制定或者修改重庆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章程和主要管理制度;

    (三)选派医务人员参与国家或地方重大卫生健康项目建设服务、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益卫生健康服务;

    (四)社会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实习期满考核、年度考核考评、评先评优、两代表一委员候选人推荐及投资人变更或职称晋升、科主任选聘等工作;

    (五)完善队伍建设、文化建设相关工作制度,组织开展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六)研究违法违规医务人员处理意见,做好思想教育转化;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织参与决策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对申请医务人员执业人员实习期满考核、医务人员考核考评、评先评优、两代表一委员候选人推荐等事项,党组织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选任或考核对象的政治表现进行了解,研究出具政治鉴定意见。

    对社会医疗机构投资人、股份变更或医务人员职称晋升、科主任选聘等事项,党组织应结合社会医疗机构工作实际,由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决策管理层会议提出意见。

    第八条 社会医疗机构党组织应当引领社会医疗机构自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主动践行职责使命。党组织应当结合实际,在社会医疗机构选派医务人员参与重大项目法律服务、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益卫生健康服务等方面,与决策管理层共同做好人选提名、审核、培训等工作,组织党员医务人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鼓励骨干医务人员、青年医务人员主动参加,带动全体社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形成担当作为、奉献社会的良好风尚。

    第九条 社会医疗机构党组织应当引导社会医疗机构所文化建设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价值取向,建立健全文化建设相关规划、方案、计划等工作制度,推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融入社会医疗机构文化建设内容,引导和督促社会医疗机构定期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引导社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伍保持积极健康的人生观、职业观、价值观。

    第十条 社会医疗机构党组织应当主动关注青年社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身心健康和成长进步,会同决策管理层或业务部门,以组建联络帮带小组、建立联系培养机制等形式,开展针对青年医务人员思想、素质和业务方面的帮带培养,组织青年医务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工作交流,促进社会医疗机构加强人才培养,增强社会医疗机构团队凝聚力和业务发展力。

    第十一条 社会医疗机构党组织应当督促推动社会医疗机构修改完善章程和主要管理制度,明确社会医疗机构党组织地位作用、职责任务、基本保障等内容以及参与决策管理的事项范围、具体方式。

    第十二条 推行社会医疗机构党组织班子成员与管理层、决策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社会医疗机构负责人是党员的应当同时担任党组织负责人,社会医疗机构负责人不是党员的,由合伙人、主要管理人员中的党员担任党组织负责人。

    第十三条 建立社会医疗机构党组织与决策管理层重大事项决策会商机制。社会医疗机构研究重大事项,应当选择采取党组织会议先行审议、决策管理层与党组织联席会议、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者列席决策管理层会议等方式,听取党组织意见。

    对政治性、敏感性较强的重大事项,鼓励社会医疗机构主动采取党组织会议先行审议的方式参与决策管理。党组织会议先行审议,应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和要求集体研究决策提出意见,提交社会医疗机构决策管理层研究决议。

    社会医疗机构未采取党组织会议先行审议的重大事项,社会医疗机构可以采取决策管理层与党组织联席会议的方式研究决策。联席会议应当根据社会医疗机构章程和有关管理规定,按照社会医疗机构决策管理层会议程序组织召开。

    未经党组织先行审议和联席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社会医疗机构应当主动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者列席决策管理层会议。

    第十四条 推动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管理请示报告制度。是社会医疗机构党组织与决策管理层存在意见分歧的事项、超出党组织自身职权范围的事项、影响较大的重要事项等,社会医疗机构党组织应当向所属党组织管理权限的综合党委、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完善社会医疗机构党组织政治监督机制。社会医疗机构党组织发现社会医疗机构或者社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履行政治监督职责:

    (一)社会医疗机构作出的决议决定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者与上级党委、政府主管部门、综合党委、协会党委工作部署、工作要求不一致的;

    (二)社会医疗机构章程或者主要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的;

    (三)社会医疗机构执业活动存在不规范、或者违法违规行为,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社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执业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社会医疗机构怠于教育管理的。

    党组织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通过与社会医疗机构负责人及当事医务人员谈心谈话、与决策管理层会商研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等方式,对问题或隐患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

    第十六条 健全党纪处分与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相衔接工作机制。社会医疗机构党员从业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卫生健康行业协会行业处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要求给予党纪处分。

    社会医疗机构党员从业人员因违犯党纪受到处分,党组织应向有处罚处分权的卫健委或综合党委通报情况,由卫健委或协会依据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第十七条 社会医疗机构党组织参与决策管理的情况,纳入社会医疗机构年度检查考核和党建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本指引如与上级党委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党委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指引由协会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原文件:

    2022-23  关于印发《全市社会医疗机构党组织参与决策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定稿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