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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介绍
重庆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由重庆市社会资本(国有、企业、民营、外资)举办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在促进重庆市社会医疗机构发展的相关领域中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社会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成立的重庆市5A级社团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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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常务理事成员单位组织管理 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

    关于印发《常务理事成员单位组织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各常务理事单位

    重庆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为了充分发挥协会常务理事成员单位的作用,增强常务理事履职尽责的服务意识,切实履行常务理事义务与责任,进一步规范协会常务理事成员单位的组织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重庆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章程》《重庆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组织工作管理办法》,结合协会实际,经中共重庆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协会党委)第三次党委会研究同意,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的《重庆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常务理事成员单位组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并自觉接受广大会员单位的监督。

    附件:重庆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常务理事成员单位组织管理办法

     

     

     

    特此通知!            

     

           重庆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

               2022929

     

     

     

      

     

     

                                                                                                                                              

     

    重庆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

    常务理事成员单位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重庆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常务理事成员单位的作用,增强常务理事履职尽责的服务意识,切实履行常务理事义务与责任,进一步规范协会常务理事成员单位的组织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重庆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章程》《重庆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在找工作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单位组织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总数的1/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为当然的常务理事。

    本会常务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协会章程,遵守本会各项规章制度;

    (二)服从协会党委、理事会的领导,认真履职尽责;

    (三)积极完成协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交办的工作和任务;

    (四)热心、支持协会工作,按时参加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积极支持、本单位参与协会的各项会议(活动);

    (五)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院长、总经理。

    (六)身体健康,能够履行正常工作。

    第三条 单位常务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常务理事单位调整本单位常务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协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履行调整手续,报协会党委审批、理事会备案。

    第四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五条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

    第五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四)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六)筹措本会活动经费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七)决定各机构专兼职人员报酬事项。

    第六条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每届5年,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记录),并由会长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并抄报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部门。

    第八条 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3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经会长或者1/3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十条 对常务理事履职尽责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由中共重庆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协会党委)领导,协会监事会负责、协会秘书处承办。

    第十一条 协会常务理事成员单位调整、增补工作,由协会党委领导,协会理事会负责、组织工作委员会承办。

    第十二条本制度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协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通知原件:

    2022-48  关于印发《常务理事成员单位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定稿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