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
关于印发《常务理事成员单位组织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各常务理事单位:
重庆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为了充分发挥协会常务理事成员单位的作用,增强常务理事履职尽责的服务意识,切实履行常务理事义务与责任,进一步规范协会常务理事成员单位的组织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重庆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章程》《重庆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组织工作管理办法》,结合协会实际,经中共重庆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协会党委)第三次党委会研究同意,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的《重庆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常务理事成员单位组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并自觉接受广大会员单位的监督。
附件:重庆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常务理事成员单位组织管理办法
特此通知!
重庆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
2022年9月29日
重庆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
常务理事成员单位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重庆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常务理事成员单位的作用,增强常务理事履职尽责的服务意识,切实履行常务理事义务与责任,进一步规范协会常务理事成员单位的组织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重庆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章程》《重庆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在找工作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单位组织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总数的1/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为当然的常务理事。
本会常务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协会章程,遵守本会各项规章制度;
(二)服从协会党委、理事会的领导,认真履职尽责;
(三)积极完成协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交办的工作和任务;
(四)热心、支持协会工作,按时参加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积极支持、本单位参与协会的各项会议(活动);
(五)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院长、总经理。
(六)身体健康,能够履行正常工作。
第三条 单位常务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常务理事单位调整本单位常务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协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履行调整手续,报协会党委审批、理事会备案。
第四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五条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
第五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四)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六)筹措本会活动经费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七)决定各机构专兼职人员报酬事项。
第六条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每届5年,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记录),并由会长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并抄报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部门。
第八条 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3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经会长或者1/3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十条 对常务理事履职尽责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由中共重庆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协会党委)领导,协会监事会负责、协会秘书处承办。
第十一条 协会常务理事成员单位调整、增补工作,由协会党委领导,协会理事会负责、组织工作委员会承办。
第十二条本制度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协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通知原件:
2022-48 关于印发《常务理事成员单位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定稿版).pdf